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 首頁
- 學務資訊
- _相關法規
- _作業流程
- _就學補助
- _下載專區
- _學務手冊
- 住宿服務
- _校內住宿
- _校外賃居
- _崔媽媽基金會
- 校安中心
- _校安中心簡介
- _校安中心編組系統表
- _校安事件通報網路表
- _校安事件處理流程
- _緊急事件管制處理流程
- _應變進駐權責區分表
- _校區周邊支援單位電話
- _桃園校區危險地圖
- _桃園校區安全地圖
- 典禮活動
- _校慶典禮
- __68校慶典禮(桃園校區辦理)
- __68校慶創意啦啦舞錦標賽
- _畢業典禮
- __113年桃園校區第1場
- __113年桃園校區第2場
- __114年桃園校區第1場
- __114年桃園校區第2場
- 校安宣導
- _校園安全
- __113-2校園安全宣導活動
- _交通安全
- __113-2交通安全宣導活動
- _品德教育
- __114年品德教育宣導週活動
- _戒菸宣導教育
- __113-2戒菸宣導教育宣導活動
- _防制藥物濫用
- __113-2品德教育宣導活動
- __113-2防制藥物濫用宣導活動